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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條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 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第 4 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換膚
平撫肌膚疤痕
痘疤保證絕對完全消失
除疤、去痘疤
減少孕斑、減少褐斑
消除(揮別)黑眼圈、消除(揮別)熊貓眼、消除(揮別)泡泡眼、消除(揮別)眼袋
預防(消除)橘皮組織、預防(消除)海綿組織
消除狐臭
預防抵抗感染、避免抵抗感染、加強抵抗感染
消炎、抑炎、退紅腫、消腫止痛、發炎、疼痛
殺菌、抑制潮濕所產生的黴菌
防止瘀斑出現
除毛、脫毛
修復受傷肌膚、修復受損肌膚
治療肌膚鬆弛、減輕肌膚鬆弛
皺紋填補、消除皺紋、消除細紋、消除表情紋、消除法令紋、消除魚尾紋、消除伸展紋
微針滾輪、雷(鐳)射、光療、微晶瓷、鑽石微雕
生髮、毛髮生長、促進毛髮生長、刺激毛髮生長
睫毛(毛髮)增多
藥用*1、藥皂*1、藥水、藥劑
註:註記「*1」記號者,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前輸入及製造(以製造 日為準)者,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至該法施行日起五年屆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