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發布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條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 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第 4 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1. 活化毛囊

  2. 刺激毛囊細胞

  3. 增加毛囊角質細胞增生

  4. 刺激毛囊讓髮絲再次生長不易脫落

  5. 刺激毛囊不萎縮

  6. 堅固毛囊刺激新生秀髮

  7. 增強(增加)自體免疫力

  8. 增強淋巴引流

  9. 改善微血管循環、功能強化微血管、增加血管含氧量提高肌膚帶氧率

  10. 促進細胞活動、深入細胞膜作用、減弱角化細胞、刺激細胞呼吸作用,提高肌膚細胞帶氧率

  11. 進入甲母細胞和甲床深度滋潤

  12. 刺激增長新的健康細胞、增加細胞新陳代謝

  13. 促進肌膚神經醯胺合成

  14. 維持上皮組織機能的運作

  15. 放鬆肌肉牽引、減少肌肉牽引

  16. 重建皮脂膜、重建角質層

  17. 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合成、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增生

  18. 有效預防落髮/抑制落髮/減少落髮、有效預防掉髮/抑制掉髮/減少掉髮

  19. 頭頂不再光禿禿、頭頂不再光溜溜

  20. 避免稀疏、避免髮量稀少問題

  21. 預防(防止)肥胖紋、預防(防止)妊娠紋、緩減妊娠紋產生

  22. 瘦身、減肥

  23. 去脂、減脂、消脂、燃燒脂肪、減緩臀部肥油囤積

  24. 預防脂肪細胞堆積

  25. 刺激脂肪分解酵素

  26. 纖(孅)體、塑身、雕塑曲線

  27. 消除掰掰肉、消除蝴蝶袖、告別小腹婆

  28. 減少橘皮組織

  29. 豐胸、隆乳、使胸部堅挺不下垂、感受托高集中的驚人效果

  30. 漂白、使乳暈漂成粉紅色

  31. 消除浮腫

  32. 不過敏、零過敏、減過敏、抗過敏、舒緩過敏、修護過敏、過敏測試

  33. 醫藥級

  34. 鎮靜劑、鎮定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