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科測試需知
學科測驗需知
學科測試試題為選擇題(「1」、「2」、「3」、「4」)
學科答案卡劃記規定如下 :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
作答時應將答案在答案卡上該題號方格內畫滿,以粗黑、清晰為原則,切不可畫出格外或劃記不明顯。
如答錯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答案卡污損,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擦拭,以免卡片破損
考前準備
1.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證件入場
(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入場
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 設備進入試場應檢
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
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日期
丙級:上午 9:50 入場, 10:00 ~ 11:40 測試
乙級:下午 1:50 入場, 02:00 ~ 03:40 測試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准考證號碼就坐。測試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 不准入場,
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但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測試 者,不受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第 35 條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冒名頂替。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在試場內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應檢人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於規定可離場之時間後,始得離場。
學科測試進行中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使用非試題規定之工具。
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經監場人員告知而仍繼續使用。
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36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離場。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第 36 條之 1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
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自備稿紙進場。
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第 37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繳卷時,應將答案卷(卡)及試題一併繳交監場人員,始得出場,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註:考試卷或答案卷非屬應檢人之個人財產,如不聽勸阻仍將考試卷或答案卷攜出試場者,恐有妨害公務執行之情形,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處。
術科測驗需知
第 39 條
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等,不得隨身攜帶進場。
註: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其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第 48 條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冒名頂替。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傳遞資料或信號。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測試。
互換工件或圖說。
隨身攜帶成品或試題規定以外之工具、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與測試無關之物品等。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
自備工具、工件及相關物品之處置,未依監評人員之指示辦理。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明知監評人員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
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術科測試有分節或分站方式,經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予以扣考者,不得再參加各分節或分站測試,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第 5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或監評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試時間:
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
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