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發布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條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 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第 4 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

非藥用牙膏 、 漱口水類

一、氟化物(總含氟量 1500ppm 以下)
二、其他具右列效果之 成分

於註明「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後,始得宣稱。

  1. 幫助預防齲齒/蛀牙

  2. 幫助去除引起蛀牙的細菌

  3. 強化琺瑯質/強健牙齒/強健琺瑯質/增強琺瑯質

  4. 抗酸蝕

  5. 透過再礦化修護琺瑯質損傷/修復、修護琺瑯質/幫助琺瑯質再礦化/促進琺瑯質再礦化

  6. 幫助預防牙齦問題/固齒護齦/幫助強健牙齦(組織)/幫助並維持牙齦(組織)健康/幫助促進牙齦(組織)緊實

  7. 其他類似之詞句

三、具右列效果之成分

於註明「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後,始得宣稱。

  1. 幫助預防齲齒/蛀牙

  2. 幫助去除引起蛀牙的細菌

  3. 其他類似之詞句

、檸檬酸鉀 (Potassium Citrate)5.53%以下

五、硝酸鉀(Potassium Nitrate )5%以下

六、其他具右列效果之 成分

於註明「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後,始得宣稱。

  1. 幫助緩解(舒緩)牙齒因冷、熱、碰觸所引起的酸、疼與不適感

  2. 幫助緩解(舒緩)敏感性牙齒的疼痛(酸痛)

  3. 減低敏感性牙齒疼痛

  4. 抗敏感

  5. 其他類似之詞句

七、三氯沙(Triclosan) 0.3%以下

八、其他具右列效果之 成分

於註明「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後,始得宣稱。

  1. 減少牙菌斑/抑制牙菌斑

  2. 減少牙齦問題之發生率

  3. 減少口腔問題之發生率

  4. 減少細菌滋生之發生率

  5. 減少牙齦出血之發生率/幫助預防牙齦流血問題

  6. 減少牙齦炎之發生率

  7. 減少牙結石之發生率

  8. 牙齦護理

  9. 其他類似之詞句

註:本附件三之詞句宣稱,除須加註「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外,仍須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其中應包括客觀且公正科學性佐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功效者